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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自助行为条文的理解

来源:学习强国 发布日期:2022-06-22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77条规定: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条文的由来

自1986年的民法通则出台以来,我国有关侵权责任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一直没有对自助行为作为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作出规定。我国物权法上虽然有关于占有人的自力取回规则,但这一规定无法作为受害人保护自我民事权益的一般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民法典编纂工作稳步推进,立法部门有机会重新思考增加自助行为的规定,进一步夯实侵权责任立法的公平正义基础。民法侵权责任编草案(室内稿)曾将自助行为纳为责任抗辩事由之一,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中删去了这一规定。有地方代表指出,实践中不乏自然人实施自助行为保护合法权益,却反被他人起诉侵权的案例,为此应补充关于自助行为的规定。另有学者和部门认为,若民法典规定自助行为,可能引发大量的私人执法、以暴制暴,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听取多方意见、反复斟酌后认为,“‘自助制度’制度赋予了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的自我保护权利,是对国家机关保护的有益补充;明确规定‘自助行为’制度,对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具有现实意义,也有利于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由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中补充了关于自助行为的规定。

对这一新增的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各方代表提出了诸多宝贵意见。“对第1款规定的‘合法权益’进行限定,将‘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修改为‘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进一步明确实施自助行为的前提条件,防止被滥用。”“自助行为不能超出为了避免危险而要求的限度,如扣留财物的价值与受到损害的财产性利益要大体相当,不能以小扣大,产生新的不平衡,扣留财物的方式也要合理适当。”如何妥当发挥私力救济的作用、又不因新规则的引入引发过度的“私人执法”,贯穿这一条文形成的始终。经过多次讨论,立法机关对自助行为条文的表述进行了斟酌、修改,最终形成了民法典第1177条。民法典首次规定了作为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自助行为,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要突破,体现了民事立法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遵循。

二、第1款规定的理解

(一)自助行为的适用条件

自助行为,是指受害人于情况紧急无法求助国家机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采取合理限度的强制措施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受害人采用自助方式进行自我保护,应当符合目的、情势及对象三方面条件。

从目的上看,受害人实施自助行为,其目的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助行为的正当性通过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得以体现。区别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制度,为保护他人利益实施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属于自助行为。对于非法利益,任何人不得采取自助方式进行自我保护。

从情势上看,自助行为只能在情势危急、无法求助于国家机关时实施。如果有向国家机关寻求保护的机会和渠道,则不能实施自助行为进行私力救济。实践中,债权人扣留准备逃逸的债务人的财物,属于比较典型的自助行为。在此情境下,只有债务人存在逃逸的现实紧迫性,而一旦债务人逃逸债权将无法实现、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采取必要的措施扣留其财务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从对象上看,自助行为仅可针对侵权人的财产或人身来实施,不得对其他人(如侵权人的亲属)的人身或财产实施自助行为。第1177条第1款规定,在必要范围内受害人可以实施“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可见,法律对侵权人的财产可以实施自助行为表述明确,但对侵权人的人身是否可以采取限制措施则取决于对“等”字的解释。在立法过程中,有意见指出,“等”字涵盖了限制人身权利的情形,应予以删除。立法机关没有采纳这一建议,对此应理解为,受害人也可以对侵权人的人身采取“合理措施”,但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特别谨慎,尤其应避免造成人身伤害。

(二)自助行为适用的具体要求

1.“必要范围内”“合理措施”的界定

对侵权人实施自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范围和合理限度。对侵权人的财物采取扣留措施的,以足以保证被侵权人的权益为限,不得超出这一范围和限度扣留更多的财物。如债权人扣押意图逃脱的债务人的财产的,其扣押的财产应与债务的数额相当。对侵权人的人身采取扣留措施的,以足以控制、使其不能逃脱为限。

自助行为超过必要范围或合理限度,以及假借自助行为趁机损坏对方财产、加害其人身的,属于侵权行为。行为人不得主张自助行为免于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2.关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自助行为是一种私力救济手段。私力救济刻有同态复仇的基因,是古早的法律制度中常见的纠纷解决手段,如《唐律·杂律》中有规定“牲畜欲觝齿人,危及人体性命,杀伤之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法制历史的经验表明,私力救济手段存在失控的倾向,无节制地将纠纷诉诸私力救济手段极易出现“有过之而无不及”的风险,导致社会秩序的失控。因此,现代法治通常禁止权利主体进行私力救济,仅在公权力缓不济急的情况下临时承认私力救济的合法性。因此,受害人实施自助行为、符合前述条件的,还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对于是否达到“立即”的要求,有法定标准的,依法定标准确定;无法定标准的,按照习惯或理性人的正常处理方法和速度判断。

三、第2款规定的理解

第1177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采取的自助行为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意图实施自助行为保护自身权益的情境下,行为人可能因不当采取自助措施或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

(一)不当采取自助措施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

第1177条第2款规定的“采取的措施不当”,指行为人虽然意图实施自助行为,但因其行为不符合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违背自助行为的具体要求,实际实施了对他人财产、人身的侵害行为。具体来说有三种情况。其一,不符合自助行为构成要件,不当对他人的财物等采取了强制措施,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人应对此等损害承担全部责任。其二,超过必要范围对侵权人的财物等采取强制措施、导致发生不应有的损害的,受害人应当对不应有损害部分承担责任。其三,为实施自助行为采取的措施不合理或不是法律及司法解释认可的合理措施,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对此等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

受害人实施自助行为,除须符合第1177条关于自助行为的构成、具体措施要求的规定以外,还应在自助行为持续期间内对受其限制的侵权人的财产、人身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侵权人的财物被扣留或人身自由受限制期间,侵权人的财产或人身完全受制于采取自助措施的受害人。此时的受害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达到一个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关照受制于其自助措施的他人财产和人身安全。如受害人扣留的财物具有易碎、易腐等特性的,应为其创造适宜保存的条件。违反此义务导致损害发生的,受害人应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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